案例:
志偉名下有塊農地,出租給他人,約期七年,不料才第三年,承租人就不再支付租金,幾次電話連絡,對方皆置之不理,志偉很煩惱,想詢問該如何解決?
郭怡青律師詳解:
法律對於農地的出租有較嚴格的規定。依據民法規定,耕作地租賃於期滿前,承租人租金積欠須達兩年的總額,才能提前終止租約。所以,如果承租人積欠的租金尚未達到兩年總額的話,志偉不能提前終止租約。而且土地法也規定,如果承租人即使只支付部分租金,志偉也不能拒絕接受。
至於該如何處理,土地法規定,農地租賃雙方發生爭議時,可請求當地地政機關調處,調處不成再向法院起訴。另民法也規定,租金支付如果遲延,出租人可以約定一個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果對方還是不付,欲走法律途徑的話,最快的方式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發布支付命令的三十天內,如果承租人沒有異議的話,支付命令就會確定,志偉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如果志偉想提前終止租約,除上述租金積欠達兩年的情形外,也可去查一下承租人有沒有以下任何一種狀況: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無耕作能力;承租人將耕作地全部或一部分轉租他人;耕作地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作地使用。
上述的其中任何一條,都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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