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毅祥的父親過世已十二年,名下留有的不動產及動產皆被其他二位兄弟所繼承,他直到最近,才知道父親留有財產,他想知道是否有追溯期,且是否能拿回自己的那一份,現在他該如何處理?
袁秀慧律師詳解:民法第一一四六條規定,如果自己的繼承權被侵害,可以請求回復繼承權,時效自知悉被侵害時起兩年,或自繼承開始時起十年。由於毅祥的父親已過世十二年,已經超過自繼承開始之日(即自父親死亡之日起算)十年,所以毅祥已經無法請求回復繼承權,而向二位兄弟要求歸還自己被他們繼承的那分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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