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吃丙 銓敘部列27條件

陳忠賢 |201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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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考試院近年考績丙等都有百分之二至三的比率,雖然《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還躺在立法院,但銓敘部昨天在考試院會中列出考列丙等二十七項條件,並以通函要求各機關切實辦理。

 關中前天在考試院新春團拜時說,雖然《考績法》尚未通過修法,但考試院按理想去做,不管官大官小,不該得甲的,不能給甲;應該給丙的,要給丙。

 銓敘部昨天向考試院提出的業務報告指出,為落實考績法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的原則,以通函補充說明方式,列出二十七項考列丙等條件,請各機關切實依規定辦理考績作業。

 二十七項條件,包括性騷擾、主管利用職權整肅異己、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不聽指揮、服務態度惡劣、為圖私利浮報公費、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未達四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未達十日等。

 不過,第二十七項「因公受傷請公假、因案受免職或停職處分,全年無工作事實,或考績年度內請延長病假(扣除因安胎所請之假)超過六個月者」,有考試委員認為太嚴苛,要求銓敘部再研議。

 銓敘部說,目前仍會依這二十七項標準要求各機關,後續若有修整,才會再發通函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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