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器捐 受贈者未必能獲得

 |200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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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外電報導】美國一名男子原獲好友指定受贈他的器官,但後來卻沒有獲得移植而去世,遺孀狀告捐贈網欺詐及處置捐贈器官失當,紐約上訴法院十四日裁定原告敗訴,這項攸關器官捐贈的判決顯示,器捐者指定捐贈的對象,未必就能得到那器官。

柯拉維托和魯奇亞是從小一起長大的好友。二○○二年,五十一歲的魯奇亞腦溢血去世,妻子決定把丈夫的兩個腎捐給腎衰竭末期的柯拉維托,並以書面指示,把腎臟送往佛州移植給柯拉維托。捐贈事宜由「紐約器官捐贈網」處理。

柯拉維托等待新腎已七年,在紐約器官捐贈網名列腎臟受贈第一順位。他接到一個腎,但已敗壞不能用,他請醫師用另一腎,但醫師只接到一腎。詢問紐約器官捐贈網,對方答說,另一腎已經移植給一位女性,她的術後情況良好。

五十五歲的柯拉維托等不到新腎,於六月去世,遺孀向法院控告紐約器官捐贈網。地區法院拒絕受理,原告上訴。

上訴法院主審法官引用十七世紀英國的習慣法,表示法院一般承認死者配偶或近親對遺體有「擬財產權」,亦即讓遺體妥善安葬,除此以外,沒有任何處置權,因此柯拉維托連帶沒有獲得魯奇亞器官的權利,紐約器官捐贈網並無過失。

這項裁決引起議論。依此裁決,指定自己或去世親人的器官捐給親友,未必能夠如願,有點不近人情,未來對捐贈意願可能會有影響,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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