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汽車蛇行或突然減速煞車,影響到其他車輛正常行駛者,都被認定為「逼車」。 圖/蘇健忠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本會期進入尾聲,院會昨天一口氣三讀通過眾多法案。其中,立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罰條例》修正案,將「逼車」列作危險駕駛,數高可處二萬四千元的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再犯則沒入汽車。
現行道路處罰條例規定,民眾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若有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可罰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提案修法的立委李昆澤在提案說明表示,現行條文對「危險駕駛」定義不夠明確,導致部分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等情況難用現行條文處罰,應明定危險駕駛行為。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逼車者除提高罰款金額,且一般道路違規逼車也可開罰。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卻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且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若再違規,則沒入汽車。
交通部路政司表示,新法最快明年二月底前實施,屆時將交由警方執法,舉證方式包括攝錄影、現場執法等。
另外,為因應自行車不斷增加,公共自行車在各縣市廣為運用,立委提案修法,訂定行車安全相關罰則。民眾騎乘自行車、三輪車等慢車時,使用手機電腦、酒駕、夜間騎乘未開燈、行經斑馬線和人行道沒有禮讓行人,都將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若慢車駕駛人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處一千二百元罰鍰。
為確立自行車專用道行車安全,汽車駕駛人占用自行車專用道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