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可租私人地 三讀通過

 |201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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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放寬私校可承租私人土地,租期至少三十年,租金比照國有土地租金。

現行規定,私校僅能承租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土地,提案修法的立法委員陳淑慧表示,私校承租土地仍受限,實務上曾發生私校沒有土地擴建宿舍,學生只能在外承租國宅,學校無法完善監督,也有學校沒地蓋體育場,學生只能用社區運動場。

院會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放寬私校可承租私人土地,所承租土地自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應至少承租三十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限制。

租金部分則明定,學校非租用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土地者,租金應比照國有財產法出租基地租金的規定計收,並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的地上權,以作學校使用為限,並依法公證後依規定完成審查。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學校租用私人土地應本於學校永續經營精神,租用私人土地面積應有一定比例限制,以保障學生受教權及學校經營穩定,配套及修訂相關限制事項,由學校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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