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拋棄對父親的財產繼承,是否還能繼承祖父母的財產?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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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美琪的先生於三個月前往生,名下只有二十萬左右的遺產,但外面債務卻超過百萬,婆婆催促美琪及孫女辦理拋棄繼承,美琪想知道拋棄繼承後,女兒還可不可以繼承公婆的財產?另想詢問先生的保險理賠,債權人可以求償嗎?

 袁秀慧律師詳解:當我國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發生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話,依法改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以本案例而言,美琪的先生先於自己的父母往生,因此,當美琪的公婆死亡,財產繼承會由美琪的女兒代位繼承先生的應繼分。

 由於代位繼承是以自己固有的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並非繼承於父或母的權利,因此,美琪的女兒對於爺爺奶奶的遺產,有無代位繼承的資格,自然應該以爺爺奶奶死亡時所產生的繼承來決定。所以,即使美琪和女兒因為先生在外債務的緣故,對先生的遺產拋棄繼承,並不等同於孫女對爺爺奶奶的遺產拋棄代位繼承。所以,美琪的女兒雖然拋棄對父親的遺產繼承,但仍然對祖父母保有代位繼承權。

 另就保險理賠部分,依保險法規定,如果當初有約定,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所指定的受益人時,理賠金額就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如果死亡保險契約沒有指定受益人,依法保險金額就會被當作被保險人的遺產,一旦認定為遺產,則債權人自然可以對此賠償金額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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