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府弊案連連,依世俗的道德觀念來看,人民希望成立「廉政署」,因為這是國家競爭力與政府清廉度的指標,也是對政府的信任之關鍵所在。問題在於,成立了「廉政署」,是否就能達到政治清廉目標,才是最重要的課題。
在亞洲,類似的機關像新加坡的「貪污調查局」及香港「廉政公署」,對從事公務之人員產生警惕,也達到預期的效果。同為華裔國家,只怕「橘逾淮為枳」,相同的制度「複製」到台灣,將會變成「四不像」。因台灣辦案次序是「情理法」,而非「法理情」的制度,執法者無法遏止關說壓力,能否改善政風,誰也不敢打包票。
相信大家都看過007系列的電影,007執行工作只向M負責,而M則聽命於英國女皇,彼此相互信任,並賦予絕對的權力,才能完成各項艱難的任務。這雖是電影情節,但如「廉政署」能落實的話,將是「分層負責,充分授權」最佳的典範。
弔詭的是,台灣政府就是被偵辦貪瀆的對象。試問:權力的掌控者,本身就是罪犯,「廉政署」如何發揮功能?我們缺包青天的「狗頭鍘」,但設有監察院、檢調及黑金查察中心,法條足已完備;若司法不受干預,本著「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勇氣辦案,就足夠令人信服,達到「司法是維繫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如今倒果為因再設「廉政署」,豈不像「頭上安頭」,多此一舉嗎?
佛家認為「一切依緣而起」,若是具備貪污的條件,貪瀆就絕對不會斷絕。在理想的情況下,百姓心純善念知法守戒,為政者清廉不專制濫權,根本沒設立「廉政署」的必要;若是貪念如蛇不畏因果,設立也達不到遏止之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