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人:馮建三政大新聞系教授
經過四十天、三九二回合的競標,4G電波拍賣在十月三十日完成,七家參與廠商差不多皆大歡喜,計有六家得標,總金額是「一千一百八十六點五億元」的「天價」。更加喜出望外的是財政部,張盛和表示「年底財務大減壓」,並進而呼應立委盧秀燕與費鴻泰等人的意見。
政務委員張善政主張,要以部分標金協助業者建立基地台,張部長與立委統統反對,認為投標時並無這個承諾,那麼業者不能就此提出要求,政府更是不必、也不應該主動提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另做補充,表示業者已經提繳的三百五十九億元標金將立刻存入國庫,其餘標金業者可以短期內繳納,也可以在十年內繳清。這就是說,假使業者不會完全提前繳納,並且我們暫時假設明年底以前,業者會納繳的金額是總標金約三分之一,也就是四百億,那麼還有八百億在二○一六年(含)以後才會(陸續)進入國庫。
這筆錢怎麼用?關注台灣新聞及各種傳媒內容的人,可以就此構想,推敲這個問題。這個標金也可以是一種示範:假使有朝一日,我們政府的財政好轉,有錢了,那麼應該怎麼使用,用在哪些項目?就此來說,即便沒有標金,我們其實也能鍛鍊腦力,有事無事都可做此推敲。現在,只是因為有了進入國庫之外的兩種說法,這就使得我們不妨也推出第三種說法,以供比較及參考,看看我們的第三種建議是不是更為可取,是不是更有效益。
標金全部進入國庫之外,第一個意見就是如政委張善政所說,以部分作為建設基地台等。由於NCC的競標條件沒有協助業者的文字,不給予並無不可,又由於六家是高度競爭,即便沒有政府投入,殘酷或說具有鞭策效果的競爭,應該會使業者不致不投資。作此考量後,假設政府還要協助業者,那麼就得將相關條件與權利義務訂定清楚。
第二個意見認為,4G競爭這麼激烈,標金這麼高,必將致使業者抬高費率,而如今使用行動通訊已經是基本需求,價格調整若高,消費者也會別無選擇,只能使用。因此,他們主張標金要有更大部分用來發給所有人作「電信消費券」,可以用於購買手機、抵用電信費,另有部分用以建設4G的偏鄉基礎建設,「刺激4G發展」。
電信消費券真能刺激4G建設嗎?二○○九年,政府曾舉債八百五十八億,每人三千六百元消費券,但我們的經濟不佳至今。如此,電信券的功能恐有疑問。
第三方案是改善通訊傳播的「內容」。有待改善的內容「種類」太多,若從「國際新聞」與「地方新聞」開始,並無不可。國際新聞可以讓人大開眼界,但我們空有七家全天候電視新聞,供應質量嚴重不足。解嚴近三十年來,在地呼聲高漲,惟從廣電到平面媒體的地方記者人數銳減。無論是否補助業者或發放電信消費券,在4G標金繳費期限十年之內,若能一年提撥三億(或更多)標金,在地得一、國際得二,並為此成立新組織,或是委託中央社、公廣集團、上下游新聞市集、優質新聞發展協會、苦勞網等已有公認事蹟的組織執行,都可考慮。它們製作的內容則應及時提供外界使用。
電信平台業者、硬體廠商都是4G的受益人,內容生產者則未必,卻因閱聽人接觸各種影音圖文內容的時間,移往(平板)電腦與手機,致使傳統媒體的內容生產更見不足,從4G提撥杯水車薪,生產國際與地方新聞,豐富國人的資訊環境,略微回饋內容生產人,好事一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