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黑心業者 擬增懲罰性賠償

 |20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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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近來食安問題頻傳,民眾痛恨「黑心奸商」,湧現對黑心業者祭出重罰的聲浪。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將討論民法修正草案,其中包括增訂「懲罰性賠償」制度,如果通過,未來對因「故意」而造成他人損害者,將可在一般損害賠償之外,另外請求更高額的懲罰性賠償金。

我國現行民法損害賠償制度,以「回復原狀」為主,重在「填補性賠償」,並無「懲罰性賠償」規定;但許多人認為現行罰則太輕,欠缺嚇阻作用,有必要引進英美等國的「懲罰性賠償」。

立院司委會今天排定審查多項民法修正草案,第一個法案就是立委陳根德、蔣乃辛等人所提,在《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規定「如為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行為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之情節,酌定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加重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陳根德等人的提案說明指出,依我國現行損害賠償規定,對於例如詐欺或竊盜,加害人只須將所詐得或竊得之物返還即可,以致詐騙集團或竊盜者有恃無恐;此外,因現行規定嚴守「填補損害」原則,車禍案件肇事者寧可把被害人故意撞死,賠償金額反而比過失撞成殘廢來得少,形成「台灣人命不值錢」的不公平惡習。

該提案主要是參考英美法系國家動輒出現「上億元天價」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希望引進國內。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雖已有「懲罰性賠償」條款,但僅限於這些「特別法」。立委認為,為遏止惡意的加害行為,尊重保護被害人權益,實有必要在民法增設適用所有「故意侵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立委指出,日、法、德等國的民法雖無懲罰性賠償條款,但其最高法院對於懲罰性賠償亦採肯定態度,足見對於侵權行為判處懲罰性賠償金,已是世界潮流所趨。

不過,法務部反對增訂懲罰性賠償,主要是認為額外的懲罰性賠償,似乎讓受害者「中了彩券」、「因禍得福」。然而,從接連爆發的食安問題來看,懲罰性賠償卻是弱勢消費者對抗企業霸權的利器。律師陳長文也主張要從民、刑兩路重懲,除了刑罰之外,對惡意的生產、販賣者課以巨額懲罰性金錢賠償,更可以達到比刑事懲罰更有效的嚇阻效果。

總統:杜絕食安事件再發生

【本報台中訊】「政府一定會拿出最大的魄力與最有效的辦法,全力揪出黑心廠商,杜絕食安事件再度發生。」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昨天宣示將修法嚴懲,不法利得的裁罰沒有上限,政府也將成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確保食安,「強力監督,嚴查重罰」食品業者。

馬英九表示,行政院已成立跨部會的「食品安全稽查取締小組」,衛生福利部將召開「全國食品安全會議」,盡速修法提高刑度到五年以下,罰鍰提高到五千萬元以下,不法利得的裁罰沒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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