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為改正民選首長因貪汙一審被判決有罪遭停職,辭職後參加補選仍可擔任原職的情形,內政部次長蕭家昨天表示,正著手研擬修法,未來就算辭職再當選,仍須停職。
蕭家淇指出,過去曾發生過地方的鄉鎮長因貪汙一審判決有罪後遭到停職,隨即辭職參與補選又當選,繼續擔任原職的狀況,不但諷刺且不合理。因此內政部研擬修訂《地方制度法》,將縣市長、鄉鎮市長涉及貪汙一審判決有罪者,如果補選再次當選,仍須停職。
他表示,修法沒有直接排除候選人資格,是因為法律規定「貪汙被判決確定」才不能參選;相關修法已經準備送往行政院審核。
此外,有關《政治獻金法》的修法,內政部邀集地方政府、相關部會、監察院等進行討論。蕭家淇昨天指出,初步達成共識,將修法將政治獻金個人捐獻總額,提高到三十萬元,至於原本對於企業虧損是否放寬政治獻金的捐贈部分,經討論後認為還是不予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