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是社會弱勢,在講求人權平等的國際社會,有責任給予照顧和協助,聯合國努力完成全球第一部「身障者權利國際公約」就是著眼於此。
人權平等是社會文明指標,對弱勢照顧則是社會進步的象徵,但目前全球二百多國,立法保障身障者不到五十個國家,包括開發中地區,愈貧窮愈無力照顧身障者,甚至任其自生自滅,奢談醫療、收容、教育。
世界上貧富差距愈來愈大,富人吃一頓飯,窮人可過一年,富人一趟旅遊,窮人可設一座學校,身障者權利國際公約完成後,不但可「指導」忽略身障者權益的國家立法,同時也要援助無力照顧身障者的國家。
法令加強了,還要看政府與民間是否有誠心落實,台灣早有無障礙設施的規定,但真正做到並不多,不久前公布名單,許多政府單位名列其中,遑論觀望的民間機構。
照顧身障者花錢費力,除了政府執行,還要民間支援,唯有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才能獲充分照顧。(記者曾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