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梅嶺大車禍死傷慘重,電子媒體記者全程守候拍攝影片,記錄悲劇過程,視覺衝擊力很強;記者雖盡職地完成傳達資訊的責任,然而責任與公德心之間應如何平衡,卻到了該徹底檢討的時候。
筆者曾任記者,我承認電子媒體拍攝的品質非常高,就記者的本職工作來說,堪稱上乘,而且播出後效果很好,更有各交通主管機關檢討報導,體現了新聞價值,可是我們能否因此稱讚媒體呢?
新聞從業人員應是中立的觀察者,記者的本職是傳達新聞資訊,從此觀點來說,媒體嗜血、煽情的報導,似乎是職業上的正確選擇,然而,真理告訴我們,在做事之前有一件事不可不做的事「做人」,任何職業從業人員在執行工作前,都是普通的社會人,做人的標準應優於職業的標準,在不符合做人標準,用職業標準執行任何工作,都是沒有意義的。
這個觀點早就被新聞前輩提出,並得到普遍認同,美國全國新聞攝影師協會前任會長威廉.桑得斯就曾說:「你首先是人類的一分子,其次才是新聞記者。」
贏得一九九四年普利茲新聞攝影獎的記者凱文.卡特,最終因為無法承擔社會、輿論的指責而自殺,他所遭指責的,當然不是為他帶來榮譽的職業行為,而是高於職業行為的做人行為。
台灣電子媒體常振振有辭,藉觀眾「知的權利」以特寫鏡頭、現場連線,渲染車禍災難,所記錄的車毀人亡慘狀,是記者職業行為中完美的作品,卻是人的行為中不可饒恕的冷漠。
試問,難道不拍這些血淋淋、哭天喊地的影片、照片,媒體就無法完成傳達新聞的職務嗎?顯然不是,真正難以割捨的是媒體狹隘的獨家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