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依據九十二年訂定的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支出程序作業規定」,內容提及,國務機要費的原始憑證,要依會計法由專人保管,涉及機密費部分,由總統秘書室指派專人比照辦理。因此,審計部強調,這筆經費若要核銷,「全部都要單據」。筆者覺得是正確的。
至於行政院另訂有「機關首長特別費支用規定」,首長特支費可以一半有單據核銷,但另一半不需單據。此種規定,是時代的產物,造成的問題也多。
平心而論,無論是特支費、機密費、機要費,首長都有其需要,但是應該全部都要單據,依法循法,檢具報銷,問題便迎刃而解。
王昭慶(高雄市/榮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