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執行是屬於保全程序的一種,對「金錢以外」的請求,先請法院准許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強制或禁止對方(相對人)就請求標的為一定的行為,用以維持現狀。
假處分一詞來自日本,假處分的「假」,並非真假中「假」字的意思,而是「暫時」的意思。
假處分可分為「一般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前者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恐標的現狀的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了保全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就標的給付,為必要處分。後者則是指對於爭執案件,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的危險或有其他類似情形,請求「定暫時狀態」,以防止權利義務的現狀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