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芳因無法忍受丈夫愛賭又常常家暴的行為而決定離婚,但是離婚後,丈夫卻還是常向她借錢,倘若阿芳不借錢給他,丈夫就會威脅她和家人。不勝其擾的阿芳該尋求怎樣的法律協助呢?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包括身體與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例如任意毆打、以言語侮辱或限制行動等,造成家庭成員身心上的創傷,都是家庭暴力防治法裡所保護的對象。
除了一般民法上規定的夫妻和子女以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的家庭成員定義,將配偶及前配偶都包括在內,既使和配偶已經離婚了,仍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在許多常見的案例中,夫妻在離婚後,還是會對前妻或前夫進行騷擾或使用暴力,所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不只規定配偶,前配偶也是規範的對象。
在本案例中,丈夫雖然沒有動手打阿芳,但是威脅要對她的家人不利,已造成阿芳和家人的心理恐懼,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阿芳丈夫可能構成恐嚇罪,且係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日後雙方和解,也不能撤回告訴。
因此,阿芳可設法取得丈夫威脅恐嚇行為的錄影或錄音,在完成蒐證工作後報警處理。另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既使阿芳和丈夫已經離婚,一樣可以聲請保護令。
倘若警方發現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時,可逕行逮捕之。如果其行為違反該法第五十條各款之裁定時,阿芳的丈夫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當民眾發生家暴事件時,千萬不要一忍再忍,目前我國的家暴防制工作已日益完善,對於被害人的隱私及保護亦相當完備,受害的民眾可向各地的家暴中心尋求庇護或協助。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