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猖獗,透過電話、登報、刊登不實廣告,導致許多卡奴或經濟困難者成為受害人,我也是其中之一。
因一時無明現前,郵寄帳簿與提款卡辦理借款,竟被詐騙集團盜用成為人頭帳戶、洗錢工具,我在不知何謂「洗錢」意義下,被判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約八萬三千元,這對每個月得面對機制協商的卡債,及房租、教育費等,連最基本三餐溫飽都有問題的我來說,要如何籌措罰款?
走進執行室,赫然發現竟有這麼多和我一樣的受害者,但後面的受害人有權告像我一樣的前面受害人,可是我們一毛錢都沒拿到,又因官司纏身無法就業,只能打零工,教我們如何有能力繳罰款、償還後面受害者錢?
我們不敢奢求什麼,只對檢察官提出能給我們時間以一年期限償還,誰知得到的答案是分三期償還,否則坐牢,旁邊的受害人罰金約十九萬元,聽了差點哭出來,他說有四個小孩要養,又有年老父母,收入有限,分三期實在無法償還。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犯錯固然要接受處罰,但警政、司法單位更要查出真正的犯罪頭頭,只讓無知的受害者繳罰款入國庫,這對國家社會有何幫助呢?
就如承審法官所下的定義:「身為知識份子會做出如此愚笨的舉動實是『微乎其微』。」但我就是那個「微」啊!盼檢察官能明察秋毫、法外開恩,讓真正因不知情而犯罪人能喘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