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未必需要特支費

殷思(雲林縣/技術學院講師) |200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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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初審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增訂財產來源不明條款,擴大申報範圍及提高罰鍰額度,並將各級公立學校校長也列入申報對象。學校是教育機關,一般視校長為機關首長,所以也編列首長特別費,但公立學校是百年樹人的特殊及非營利機構,校長與教師均不被視為公務人員,因此是否適用機關首長而編列特支費實值得探討。

若以教育哲學思考,學校較傾向於扁平組織。因此逐漸有學者認為校長是首席教師,不似一般行政機關首長,它不具有官僚的性質,校長與老師都是為服務(教導)學生而存在。不久前,全國高中職校長會議,很多校長倡議將特支費提高為五萬元,此其間不乏明星高中校長者,此舉引發全國教師會不滿。正當總統府國務機要費問題重重,沸沸揚揚,身為一校之長竟然還敢提出增加特支費,此實令教育老兵的筆者感慨萬千。

如同其他機關首長,特支費一半須收據,另一半不須收據。大部分校長的紅白帖都由此開支,有些校長較善於公關交際,特支費根本不夠用,還動用家長會費。紅白帖動用到公款。原本,家長捐款給學校家長會,此款項應用於補學校教學設施的不足,實不適於校長個人的公關花用,此理甚明。

中小學校長不是政治人物,也不是政務官,應界定為首席教師,理應全心辦好學校。與社區家長產生良性互動,不一定要以紅白帖辦交際,因此根本不須要有特支費,喜好送往迎來者,應自掏腰包為之,才有教育家的風骨並以為全校師生表率、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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