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規 救人不怕好心被雷親

 |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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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電】昨天起,在中國大陸深圳,當助人者和被助者發生糾紛時,助人者不用自證清白,舉證責任由被救助人擔負。

在中國助人者反遭被救助者誤解、誣陷甚至訛詐的事情時有所聞,導致許多人不願伸手救人,錯過最佳救助時機。

《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昨天起實施。這是中國首部保護救助人權益的法規,希望透過法律解決道德問題,也讓有心做好事的人吃下定心丸。

負責起草該法規的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長周成新說,規定的核心內容和依據,就是「無罪推定原則」、「責任豁免原則」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緊急狀態下,施救者因其無償的救助行為,對被救助者造成某種損害時免除責任。

根據規定,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在實施救助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後果,或者認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傷害是救助人所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擔賠償責任時,被救助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若查實被救助人誣陷救助人,要向救助人道歉和賠償損失,嚴重將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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