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以茜於二月搬入新租屋處,但因房東居住在外縣市,故未簽立租屋契約,只先支付了一萬元訂金及兩個月的租金。之後,以茜於新租屋處安裝了第四台、網路及瓦斯,並打了兩套鑰匙,但房東卻突然在三月時要求以茜必須在十五日內搬出,以茜想知道她是否可要求房東支付裝置費用及支付搬家費用?
袁秀慧律師詳解:
本案例中,以茜沒有跟房東訂立租約明文承租期限,屬於未定期限的租賃,依法房客和房東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是要提早通知對方,如果租金以一個月來支付,那麼房東就要訂期一個月前通知。因此,房東雖然要求以茜要在十五日內搬出,但以茜依法可以在收到房東的通知後一個月內搬走即可。既然房東依法可以隨時終止未定期限的租賃,那麼以茜自然不能要求房東給付搬家費用,但就先前支付的一萬元訂金可要求房東退回。
另依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房客就租屋處有支出對房子有益的費用,而使得房子的價值提高,在房東知情也不表示反對的狀況下,雙方租賃關係終止時,是可以要求房東返還所支付使房子增加價值的費用;不過,要以租約到期、房子交還時還存在的增加價值來計算。
本案例中,房東並未提供第四台、網路及瓦斯,而由以茜另行安裝,對此雖有助提高房子未來另行出租時的價值,但如果是在房東不知情的狀況下,以茜又明知與房東間是一個未定有期限的租賃,那麼未必能要求房東支付上述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