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教師違反相關法令,除情節重大者,經最久四年反省期後,得再回聘。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布釋字第七○二號解釋文,指原《教師法》:「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聘任之規定,未提供教師自省自新機會,違反比例原則,要求一年內修正,逾期若未完成,將失效。
根據新條文,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傷害、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違反相關法令,經查證屬實者,在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後,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除情節重大者,應審酌情節,議決一到四年不得聘任,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若教師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情事經學校性別教育平等委員會認定,或未通報,偽造、隱匿他人的性侵害證據,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不得再聘任為教師。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賴士葆說,條文原訂「行為不檢」、「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可被議決解聘,但難以認定,朝野同意刪除。至於先前被解聘或不續聘教師,除性侵害等情節重大者,其餘超過四年就能回聘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