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以上、下雨天 停車怠速不罰

陳忠賢 |20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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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停車怠速又有新規定!原本停車不熄火超過三分鐘就將受罰,環保署昨天修正「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將氣溫逾攝氏三十度、下雨、計程車排班候客、車上有乘客和行動不便者等狀況排除管制。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管理辦法」由環保署制定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於去年六月實施;辦法規定,機動車輛在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都應關閉引擎熄火。

違規者,機車處一千五百元、小型車三千元、大型車五千元,並可按次處罰,最高處六萬元罰鍰。不過,辦法上路以來,各界對排除條件的規定意見很多,同時真正受罰的案例也少之又少。為了使法規能較為合理,環保署考量民情後修正發布,增列了上述排除管制對象。

環保署說明指出,最高溫度超過三十度是以中央氣象局於前一天下午五時以後,或當天天氣預報中任一次停車所在直轄市、縣市最高溫度為準。此外,也已協調中央氣象局同意於天氣查詢專線一六六(國語)、一六七(閩南語及客語)建置語音查詢選項「九」,提供民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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