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不履約 須加倍還定金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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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民計畫去旅遊,於是以電話向某旅館定了房間,並隨即以轉帳之方式,繳了定金給該旅館。住宿當天,該旅館卻將房間讓給其他遊客,搞得小民敗興而歸,小民想問:法律上他有何權利可主張?

一、契約未以書面方式訂定,是否仍有效成立?

依法律規定,除特殊情形外,只要雙方有達成合意,契約即告成立,縱使如本案例中,小民僅是透過電話與旅館達成口頭上合意,亦不影響契約之成立,只是在舉證上則必須多花費心力去證明。

但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故小民可根據其曾經以轉帳來繳交定金之紀錄,證明其與旅館之間確有契約關係存在。

二、收了定金卻因故不履行契約之法律效力為何?

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1.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2.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3.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4.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是以,依上開條文第三款規定,案例中旅館須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予小民。另外,本條定金之法律性質乃所謂的「違約定金」,為最低賠償額之預定,故倘若能證明,因為旅館違約導致小民所受損害超過旅館應加倍返還之數額時,其仍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來請求額外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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