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阿光經營銀樓店,幾日前有客人至店內賣黃金。阿光因不疑有他,未事先檢驗黃金真假就買下黃金,銀貨兩訖後,才檢驗黃金,竟發現黃金是假的。阿光想知道:他是否可以告對方詐欺?
郭怡青律師詳解:
構成刑法詐欺罪的條件,包括對方主觀上有用非法方式取得東西的意圖、對於該東西有希望取得的意圖,還有使用詐術。所謂詐術,就是讓人有錯誤的認知而將東西交付。因此,對方必須是「有心欺騙」的情況下,才會構成刑法詐欺罪;否則,只能用民法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請求對方更換貨物、補上差價或解除契約,以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產生的損害賠償。
以這個案例的情形,如果客人本身也認為這是真的黃金,例如他當初買黃金時附有保證書,讓他誤信那是真的黃金,加上他並沒有使用非法方式(他的認知是一般買賣),也沒有使用詐術讓阿光誤信(他自己都相信黃金是真的),如此一來就不會有刑法詐欺罪的問題。
可是,如果客人明知那是假黃金,而且在賣給阿光時,有說到任何保證黃金為真的話語,讓阿光誤以為那是真黃金而購買,便有可能成立詐欺罪。也就是說,要看對方拿黃金來賣的當時,雙方交談的過程及狀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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