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費 所有權人決議

 |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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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公寓大廈管理費該繳多少,不僅常引發糾紛,且屢傳捲走公款情事。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管理費必須由所有權人決議,非由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訂定,且收支情形必須至少三個月公告一次。

公寓大廈向來都採自治,行政單位不多加規範,但近年不斷出現住戶和管委會的糾紛,例如:管理費金額調整、社區維護花費,還有不肖社區總幹事私自挪用虧空公共基金等問題。

草案說明指出,管理費基準若由管理委員會訂定,易生恣意調整情形,進而衍生住戶拒繳問題,因此,明訂應由所有權人議決或規約約定。

另外,鑑於現行法令未釐清「公共基金」與「管理費」的差異,草案也明定「管理費」為固定時間繳納的修繕、管理、維護費用。

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規定,為強化公寓大廈管理資訊透明化,規定至少每三個月公告一次有關公共基金、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明訂相關文獻的保存期限。

而許多人購新屋後,常在管理委員會成立前「二次施工」,例如樓中樓或公設大廳。為減少公寓大廈二次施工,草案也加重建商在這段期間的管理維護責任,應負責制止,以及必須負起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等責任。

另外,鑑於許多大樓住商混雜、坪數大小不一,或大型社區夾雜大樓、透天別墅,為避免因不同用途混合使用、大小坪數差異過大或與獨棟透天建築物同屬一宗建築基地,導致日後相互干擾,草案增訂建商得分區規畫管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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