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賞味期限 不符規定

 |20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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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近日連續發表市售食品標示與添加物調查,結果有不少食品有效日期或添加物不清;消費者保謢委員會立即邀集衛生署等開會決定,不論國產或進口食品皆應標示「有效日期」,且添加物也應註明「品名或通用名稱」及「用途名稱」。

消保會指出,依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食品須標示「有效日期」,對未標明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者,日期應是指有效日期;若業者僅標示賞味期限,而未標示有效日期者,仍不符規定。

至於日期標示方式,在國產食品部分,須以民國年、月、日表示;進口食品部分,因進口來源為美系或歐系國家而有區別,消保會督促衛生署要求業者須以易於辨明方式標示。

至於食品添加物標示,消保會指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添加物為防腐劑、抗氧化劑、人工甘味料時,業者應同時標示用途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對於市售食品添加物欠缺標示,違規情況嚴重,消保會已要求衛生署應將標示查核列為年度查核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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