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悠活渡假村案讓許多違規民宿浮出檯面,僅清境一處,違規比例即高達九成七,遑論其他如阿里山、日月潭等跨年遊覽勝地?只是,業者違規固然可議,但官員不能「慎始」,又不能即時「善後」,又如何「善終」?
現行規定,在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以前取得的自用農地,無論面積大小,皆可隨時申請蓋農舍,時限之後則須有零點二公頃農地且為農民身分,並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問題是,農舍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其農地百分之十,其餘十分之九仍須作農地使用,恐窒礙難行。「民宿」既然要「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就該提供遊客就近車輛停放服務,如此「基本需求」顯然與法規扞格不入,更別說用作「吸引觀光、營造氛圍」的觀光造景。
法規未修改前,基於「惡法亦法」原則,地方政府理該加強查核,或罰鍰、或拆除,情節重大者,甚至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因人力不足,既無法負荷實地查核的艱巨任務,又得應付此起彼落的行政官司,違規情事即順著「破窗效應」遍地開花,如何不會演變成眼前這般窘境呢?
於今之計,除盡速修法以符合現實需求外,也可考慮比照「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輔導民宿業者申請周邊景觀、設施合法化,並加強消防設施,保障遊客住宿安全,將衝擊降至最低!
蔡云辰(高雄市
/高中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