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佳美與先生結婚三十年,育有兩名子女,先生於事業上小有成就,但也外遇不斷,多年來佳美都不斷隱忍,只為維護一完整家庭,如今先生生意失敗,欠下大筆債款,為了躲債,先生帶著外遇對象離開,目前音訊全無,佳美擔心銀行會來向她討債,佳美想知道她該如何保護自己?
袁秀慧律師詳解:
佳美與先生如果就夫妻財產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就能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婚前、婚後財產均為夫妻各自所有,但就婚後財產的部分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死亡),就剩餘財產的差額要平均分配。
本案例中,雖然佳美的先生因為生意失敗欠下大筆債款,然而依我國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夫妻各別的財產或負債都是屬於各人所有,因此,就先生的負債,佳美毋須代為償還,只要佳美沒有以自己名義做保人,銀行也沒有權利就先生的負債來要求佳美償還。
原先依我國民法規定,債權人只要對佳美先生的財產扣押仍無法得到清償時,就可以聲請法院將佳美夫妻二人的財產關係改為分別財產制,並且強制進行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如果佳美有財產就必須分配給先生,債權人會代位請求給付。但這個規定已經在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刪除,因此先生的債權人已經無法透過訴訟,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要求佳美將自己的財產拿出來幫先生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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