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近日指出,勞保條例第六十三條的死亡給付請領標準太嚴格,是「歧視單身」條款,他要求修法比照公保法,依民法繼承篇的認定,放寬標準,認定死亡給付是「遺產」。
看到這則新聞,讓我想起因車禍過世多年的五叔。五叔年輕時,到工廠上班,擔任搬貨的工作二十年,後來工廠外移到大陸,五叔日常的生活開支就由爸爸負責。
五叔死後,爸爸依規定申請勞保死亡給付,當時勞保局規定不能給付,只有未達基本工資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被保人撫養的兄弟姐妹才可請領,五叔在世時所繳的勞保費,等於被政府充公。
在醫院上班的醫療人員都知道:對於病人是不分種族、不分智愚、不分貧富、不分職業、不分出身,均一視同仁;所以盼望政府在進行年金改革的工作時,不能大小眼,應該將「公保法」與「勞保條例」的給付標準趨於一致。
巫秉瑋 (嘉義市/醫療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