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獲罕見鯊 4/1起要通報

 |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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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農委會漁業署修法公告,四月一日開始,漁民凡捕獲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須主動通報當地漁業主管單位及漁業署,並留置整尾魚體二十四小時,供學術單位優先購買或採樣蒐集,才可拍賣利用,否則將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

去年十月,台灣東海岸連續捕獲三尾大白鯊,又在花蓮石梯外海發現巨口鯊,引發動保團體關注,呼籲漁業署應訂定法令通報禁捕。經過五個月研議,漁業署祭出通報管制措施,漁民未來捕獲罕見沙魚,沒有通報,恐被開罰。

漁業署署長沙志一表示,雖然這三種沙魚不是台灣主要漁獲,但大白鯊與象鮫都是華盛頓公約組織(CITES)附錄二的稀有物種,站在保育立場,漁業署希望藉由強制通報,增加漁民保育概念,並優先賣給教授學者,供學界取得更多沙魚研究資訊。

沙志一說,未來漁民捕獲上述三種沙魚,須在返港一日內,填妥通報調查表,註明捕獲地點、種類及沙魚體長資料,傳真通報當地漁業主管機關、農委會漁業署及台灣海洋大學水產資源研究室,並由研究單位進行科學採樣及蒐集生物學資料後,才能拍賣及利用魚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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