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阿滿的先生於九十六年外派至大陸工作,外派期間對家庭極少關心,給予生活費的時間又不固定,且夫妻漸漸無法溝通,經常發生爭吵,阿滿也聽聞先生在大陸已另有家庭,覺得此婚姻已無意義,於一○一年六月先生返台期間,擬定離婚協議書,會同證人與先生討論離婚一事,先生同意並簽字,爾後先生即不告而別,阿滿無法與先生連繫上,雙方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阿滿詢問這個協議離婚有效嗎?如果無效,又該如何與先生真的離婚呢?
郭怡青律師詳解:
民法第一O五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如果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可以請求離婚。在阿滿的情形,由於協議離婚一定要夫妻雙方均到戶政機關現場辦理登記,因此無法聯絡上先生,就不能用協議離婚的方式處理,只能進入法院,以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至於起訴離婚的理由,如果有證據證明先生確實是不告而別,那麼便可以用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另外有一種比較迂迴的做法,是先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夫妻有同居的義務),取得勝訴判決後,如對方仍未回家,再訴請離婚。這種方式判准離婚的機率會比較高一些,但時間也會拖得比較久。
就阿滿的情形來說,如果她完全不知道先生的去向,和先生失聯了很長一段時間,或許可以直接以惡意遺棄訴請離婚,而不用採取先請求履行同居再離婚的迂迴方式。
如果先生的狀況還未構成惡意遺棄,但已經和先生沒有感情,而且先生也不照顧家庭的情形下,阿滿還是可以用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理由,以同條第二項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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