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國人到境外器官移植,近九成到大陸,不過國內醫師指出,到大陸換肝、腎,至少需新台幣二百萬元,有錢人才去的成,這也阻礙國內器官勸募的發展。衛生署表示,將修法處罰器官仲介買賣。
國內器官來源不足,到大陸換肝、換腎成為另一個選項,卻牽涉到摘取死囚等非自願人士器官的倫理道德爭議。
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昨天舉辦「國人赴境外器官移植之醫療安全及國際立法趨勢」研討會,協會副理事長黃士維說,在二○○六年前,大陸腎臟主要來自未經同意的死刑犯,器官便宜、來源多,「品質不好」的就丟棄,國內甚至有旅行社「套裝」安排一團前往。
但二○○七年後,大陸規定日趨嚴格,器官移植費用大幅上升,腎臟移植從二萬七千美元,上升到五至七萬美元,肝臟移植則從約六萬美元,增加到十二至十五萬美元。
黃士維說,一項以健保資料庫進行的境外器官移植研究發現,從一九九九年到二○○九年,平均每年約有二百人到境外換腎、五十人境外換肝。不過,境外換腎若失敗,可繼續洗腎,而境外換肝死亡風險比台灣高八成,且還可能低估。
黃士維指出,以色列、馬來西亞等國為了提高國內捐贈器官數量、懲罰仲介,漸漸減少境外的器官移植旅遊。國內器官供需不平衡,若只到大陸尋求器官移植,不僅對經濟弱勢者不公平,長遠也無法改善器官勸募風氣,以及非親屬活體捐贈的意願。
針對有些民眾在國內苦等不到器官移植,透過仲介安排到大陸,不過,衛生署表示,將修法處罰器官仲介買賣。
衛生署醫事處長許銘能表示,目前醫事人員如介紹病人到仲介機構,即使沒有收取費用,或直接仲介、親自帶病人到境外器官移植,都違反醫師法規定,違背醫學倫理,可移付懲戒,最重撤銷醫師證書,但對非醫事人員沒有相關規範。
最近將於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對於仲介、器官移植者,可罰二十到一百萬元,同時還要擔負刑責,但刑責輕重還在蒐集各界意見,希望於本次立法院會期內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