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有罪就下台 速審速決吧

高明華(高雄市/商) |200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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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總統透過現場記者會方式,反駁陳瑞仁檢察官起訴書中所提及的論點,在螢光幕上又一次見識到雄辯滔滔、口才奇佳的「陳律師」,相信未涉獵法律知識的一般民眾,會墮入陳律師精心設計的「似是而非」陷阱中。

陳律師先幫陳總統說明,自己一上任就率先薪資減半,隨後又把「奉天專案」多達上億元的經費「上繳國庫」,怎麼還會去貪污區區一千四百八十萬元,來說明他根本沒有貪污罪的「動機」。

此話應該很有「戲劇張力」,鄉野草民不禁為之動容,接受陳律師的說法。可是,犯罪動機並不是決定是否犯罪的因素,而是法官在量刑輕重時,所應當詳加審酌的情狀之一。

刑法第五十七條明文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所以舉例而言,有人飢寒交迫,竊取麵包一枚以果腹被查獲,另一人則是家財萬貫,卻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竊取他人的百萬名表,兩者在司法判斷標準上,都是「竊盜罪」,但前者其情可憫,犯罪所得價值不高,對社會的危害亦屬微乎其微,後者則是挑戰法律,惡性重大不容寬侑。

因此,陳總統自願減薪固然值得稱頌,但是後來將國務機要費當成自己購買物品餽贈妻子的「私房錢」,就是違法行為。簡言之,犯罪成立後才需要檢視其犯案的「動機」為何,而不是一味辯稱沒有動機,故不可能犯罪。

筆者實在難以相信,陳律師當年是第一高分考錄取律師特考,怎會對這麼基本的法學概念都不懂?除了顯示陳總統是有意扭曲法律觀念,意圖欺騙不懂法律民眾外,沒有別的合理解釋。

此外,陳總統拿「一審判決有罪就下台」,作為政治生命的最後賭注,這更是把人民當智障,或是刻意譏諷我國司法辦案「牛步化」。陳律師的盤算是等到一審程序終結,少說也得要一年半載,甚至更久,那麼陳總統可做滿任期自然下台;民進黨從陳總統到行政院長,都口徑一致地以司法判決的階段,作為是否需要辭職下台的賭注,非但完全沒有意義,更是侮辱所有司法官和全民的智慧。

總而言之,陳總統二度的「向全民報告」,又是一場死不認錯的律師辯駁大會,不僅看不出陳總統有反省,陳律師的辯詞更是嚴重誤導人民,也會造成不同見解的政黨、政治人物及民眾對立,使國家、社會動盪,所以希望所有在職的司法官,能將本案列為最優先審理對象,速審速結,在最短時間內一審判決,不論判決為何,起碼能讓所有人閉嘴,還給國家、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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