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讀「善用彩券盈餘 避免不公不益」大作,心有所感。筆者謹以親身經歷,對不當使用彩券盈餘表示看法。
筆者曾服務於身心障礙團體,某次參加審核會,九個單位爭取共一百八十萬元的預算,協助身心障礙者在職訓練。
最後採獎勵的方式平分,這區區二十萬,必須負擔半年的師資、材料費及參與會員的所有開銷,備感捉襟見肘。
為此我提出質疑,想知道彩券盈餘如何運用,當社會局長拿出資料,才知道是被挪用到老人年金,莫怪身障團體一直苦哈哈的。
對此我提出意見,認為有變相淪為政策賄選之嫌,但局長解釋,老人也是社會福利的一環,依法發放並無不妥。問題是,彩券盈餘有額度,若多數用到老人身上,勢必排擠身心障礙、婦女和幼兒的權益。
根據現行「公益彩券監理委員組成辦法」第三條,彩券盈餘的分配,地方政府占百分之五十;國民年金占百分之四十五;全民健康保險占百分之五,唯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畫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依照以上辦法,地方政府以彩券盈餘發放老人年金,罔顧其他族群需求,殊為不當,但因「社福」的認定有灰色地帶,極易淪為競選籌碼。為了防止官員圖利或使用不當,政府應主動修法,訂立明確的法令,使彩券盈餘運用在公益事業,幫助真正需要的人或團體。
孫誌鴻(苗栗縣/自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