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美方離婚一年多,育有一子,六歲,當初協議為共同監護,但未具體載明探視時間及小孩教養費的問題,現在美方有一穩定交往的男友,不便前夫隨時來家中探視小孩,故約在外面見面,前夫心生不滿,出言恐嚇要將小孩帶走,美方問現在該如何處理?
袁秀慧律師詳解:
通常夫妻一旦離婚,由於不再同住一處,對未成年子女執行共同監護有其困難,因此,會以由某一方單獨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而未取得監護權的另一方則以探視方式與未成年子女互動。本案件美方與前夫協議共同監護,因此,不論美方或是前夫均有權利擔任小孩日常生活的照顧者,前夫確實有權利帶走小孩。
本案件中,未成年子女顯然是由美方擔任實際的照顧者,因此,美方首先須確認就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行使,是否要改定由美方單獨行使的必要。如有,則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並同時請求酌定探視方式及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如果美方不打算更動現有共同監護的約定,也可就探視方式的酌定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請求,向法院聲請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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