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每到法定會期末,總要上演挑燈夜戰的戲碼,對立委、助理、工作人員和記者來說,都是很累人,歹戲拖棚,一再上演。
立法院組織法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法案(含預算案)送到立法院常設委員會初審,常設委員會再將審查結論送院會報告,只要朝野任一黨團對常設委員會審查結果有異議,就可要求交付朝野協商,由朝野黨鞭和相關委員會委員,針對有爭議部分逐條協商,許多在委員會審查場合被刪除的預算或修法版本,經過朝野協商後,不是被翻案復活,就是被改得面目全非。
沒有爭議性的部分,朝野黨團黨鞭簽字通過;沒有共識的項目,各自祭出甲級動員令,比人頭多寡表決。
所謂表決,大家看到的只是表決一瞬間,多數立委在朝野黨鞭協商時,只能在立法院內待命,按照黨鞭指示,針對每一項法律修正或預算審查案,被動地投下贊成或反對票。
既然個別委員會審查結論(包括表決結果),朝野黨團不論大小,都可事後在院會報告時,以黨團名義提出異議,要求交付朝野協商,這樣使法案和預算審議,拖上至少一個月。既然委員會審查結果在朝野協商時還能翻案,所以立委議事怠惰其來有自。
小黨就經常用交付朝野協商,變相杯葛議事和預算審查,取得和席位數量不成比例的政治影響力,要不就是提出一堆天馬行空的附帶決議要求表決。
加上立委諸公平日多半在選區從事「選民服務」,跑紅白帖,要把立委從選區召喚到台北表決,對朝野兩大黨來說都是麻煩的事。
所以除非是重大法案,立法院乾脆把法案及預算,安排在休會日前的最後一次院會,逐條表決處理,才會出現立法院挑燈夜戰表決場面。徒然浪費公帑,光是加班費,就是一筆不得了的開銷。
筆者當過國會助理,要解決「臨時抱佛腳」的怪現象,應強化常設委員會審查拘束力,朝野立委才會把出席議事參與表決當作正事。
修法限制被濫用交付朝野協商要件與場合、次數,限制以黨團名義送出的預算提案數量,否則就將變相鼓勵存心攪局的小黨,訴諸不對稱鬥爭,癱瘓國會議事,延宕國會效能。
吳正甫(台北市
/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