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國道高速公路局已重新甄選廠商辦理國道車輛拖救,今年元旦起相關規定略有變動;接受拖救車主須撥打1968專線電話回報高公局行控中心,拖救費用裡新增「待時費」項目,三十分鐘至一小時要一百五十元,超過一小時累進計費。
為配合被拖救車輛上不得載人的規定,高公局已公告「執行被拖救車輛上需轉乘人員接駁任務的車輛,得於高、快速公路路肩暫停,並搭載轉乘人員後迅速駛離」。
高公局交通管理組長呂文玉昨天表示,車輛在國道發生故障或事故,駕駛人或車主可通知親友接駁或聯繫計程車接送,並撥打1968向交控中心報備,若沒聯繫管道,也可請交控中心提供計程車的叫車聯絡電話。
等待接駁時,車上的人都得下車至護欄外或安全處所,搭上計程車離去時,也須撥打1968向交控中心回報計程車車號,若有計程車不願上國道接駁,也可撥打1968轉請國道警方協助處理。呂文玉表示,現在規定拖救車要等全部人員都上接駁車、計程車後,才能出發一起前往修理場,因拖救車在現場等候衍生「待時費」,目前三十分鐘內免費,三十分鐘至一小時收一百五十元,超過一小時累進計費。
高公局表示,特約拖救車車身噴繪為黃色,且噴有「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字樣、編號、拖救公司名稱、車號及「車主注意」牌等,車前擋風玻璃貼有「高速公路拖救車識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