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保護令 可無限期延長

 |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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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內政部部務會報昨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延長保護令期限為兩年且可多次延長(即視被害人復原、加害者悔改、輔導成效及法官裁定等而定),並將目睹家暴的兒童少年也納入保護,盼能積極防治家暴。

家防會執行秘書李美珍解釋,國外研究指出,目睹家暴者若未經妥善輔導,將來成為家暴者的可能為未目睹家暴者的十倍,為彰顯家暴法積極防治暴力「代間擴散」精神,因此將目睹家暴兒童及少年明定於其他保護令適用範圍。

另外,為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新增法院於裁定暫時執行對他們的監護權,以及會面交往相關事宜前,必要時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員意見。

現行民事保護令效期最長一年、僅延長一次。李美珍表示,許多家暴者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的期限都逾兩年,對被害人而言確實不足,因此將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提高至兩年以下、延長期間亦同,且不以一次為限,以利執行與被害人身心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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