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銓敘部長張哲琛昨天表示,《考績法》修正重點方面,明定公務員不適任者的「緩和退場機制」,公務員若在十年內三次考列為丙等,將辦理資遣或命其退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的修正草案,張哲琛指出,各機關得自訂關鍵績效指標,以尊重不同機關間的業務差異性;此外,規定未覈實考評的主管,當年度考績不得考列甲等,並增列考績不佳的主管調任非主管職務的機制。
他說,考績法修正草案將強化考績積極輔導功能,修正丙等獎懲使其具有輔導改善功能,第一次考列為丙等者留原俸級並接受輔導改善,第二次降級改敘並輔導改善,十年內第三次則辦理資遣,或命其退休。
張哲琛表示,受考人經輔導改善後,十年內如考列優等或連續三年考列甲等,可抵銷丙等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