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三位媽媽出面控訴孩子被公立幼稚園女老師不當虐待,心裡真是百感交集。影片中體罰事證明確,已經是不適任教師,但回頭想,教師法是否過度保護老師權益?值得大家探討,尤其看這位老師,最後都透過申訴管道申訴成功,甚至還與監委槓上,教師法確實有修法的必要。
雖然現行教師法規定,教師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查證屬實者將永不錄用,但大法官釋憲卻認定這項規定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要求教育部做出檢討。
但看看教師法從民八十四年公布後,共發生二百零七件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遭解聘或不續聘情形,其中半數以上為性騷擾,有損師道內容包含性騷擾、體罰、主導考試舞弊等事,但並非每項都嚴重到永不錄用,將在一年內訂出合理續聘時間與條件,給這些老師有再次任教機會。
筆者認為,若教育單位因「犯錯卻沒有到罪大惡極」的教師,必須明確訂出合理的續聘時間與條件,否則只是配合民粹所需修訂了教師法。
調整教評會成員比例,讓家長與社會公正人士至少各占四分之一,但實際教育單位若不能積極處理或介入才是問題的關鍵。
讓兒童保有免於恐懼的自由,釐清不適任師的處理或協助後續心理輔導。
制定完善配套措施,才能對認真的老師真正有幫助。
林立生(新北市
/萬能科大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