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無照駕駛者的車禍賠償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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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嬌今年六月無照駕駛機車遭另一機車撞傷,當場報警處理,阿嬌因而受傷住院,對方僅有皮肉擦傷,阿嬌住院時,對方有至醫院探病亦承諾願負責任,醫療單據也由對方取走申請理賠,但至今三個月過去,對方不接電話,醫療理賠毫無下文,阿嬌想詢問她該如何處理?阿嬌是否可跟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郭怡青律師詳解:

在對方不願意出面協談理賠的情況之下,可以走法律途徑要求對方出面,例如向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或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只是由於過失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亦即要有被害人提告,地檢署才會偵辦),因此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亦即,被害人必須要在車禍發生當日起算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就不能再提刑事告訴,而只能請求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先提刑事告訴的好處是,如果對方被檢察官起訴,告訴人可以因此向法院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這是不用繳納訴訟費用的;如果直接提民事訴訟,就必須向法院繳納請求總金額的1%的訴訟費用。

至於車禍可以請求對方賠償的範圍包括:1醫療費用、看護費、必要醫療商品的費用;2不能工作的薪資收入損失;3勞動能力減少的損害;4生活上需要的增加;5車損損害;6 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但精神上損害賠償的金額多寡,最終是由法官認定,而並非任由被害人決定數字。至於阿嬌無照駕駛,因而被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罰鍰,這部分自然應該由阿嬌自行負擔,而不能計算在請求對方賠償的金額裡面。

如果當時警方交付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是之後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雙方都有過失的話,對方也一樣可以對阿嬌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或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雙方都有過失,也都有損害,那麼就是用「過失相抵」,過失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到自己損害的一部分。另外,阿嬌無照駕駛是不是會被認定為過失的一部分,各法院見解不一。理論上應不至於受到影響,因為無照駕駛是行政責任,和民事、刑事責任均無關,法院認定是否有責任,仍然是看有沒有過失,也就是是否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只是因為是無照,多少還是會影響法官的心證,這部分阿嬌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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