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涉貪瀆 追繳退休金

 |201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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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考試院昨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對涉貪公務員重罰,退休後才被判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重罪者,所有退休金都取消,已經領的也要追回。修正草案近期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另外,部分涉貪瀆案件的公務員,會趕在判刑確定前先辦退休,領了退休金就跑以規避責任;例如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貪,但已申請退休,現行法令無法追回退休金。

考試院通過的修正條文規定,公務員在職期間若涉貪汙或刑法瀆職罪,經一審判決確定,就不能申辦退休,且應先停職;一判刑定讞入監服刑或因案被通緝者,月退休金就停發。若退休、資遣或離職後才判刑確定,將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自始剝奪退休金,已支領退休金也應追繳;被判處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者,退休金減發二成。

若公務員在退休或資遣後才受到公懲法「降級」或「減俸」的處分,其退休金或資遣費也應重新計算,其中的差額也要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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