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犯3案 合併判18年半

 |20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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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前總統陳水扁於龍潭購地案被判刑十一年、陳敏薰給款部分判刑八年、龍潭案洗錢部分判刑二年定讞;高等法院昨天裁定應執行刑十八年六月。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則表示,龍潭購地案中多項相關證據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隨後前往高院提出再審。

最高法院分別針對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陳敏薰給款案與龍潭案洗錢部分判刑,總計判刑二十一年、併科罰款一億五千八百萬元。高院昨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減少二年六月,併科罰金也減少二百萬元。

不過,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表示,龍潭購地案原確定判決中,認定前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的供詞,是「臆測」、「推定」陳水扁必定知悉吳淑珍收受款項,但馬永成後來在二次金改案證稱「這是我推論的」;此外,汙點證人蔡銘哲在二次金改到庭證稱,先前證言有所隱瞞,已足以推翻他在龍潭案中所做的供述是虛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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