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改革增配套,考試院為了減少反彈,考試院會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丙等比率訂為百分之一至三,十年三個丙就淘汰,銓敘部部長張哲琛說,考績沒有訂下限,沒人會打丙,周遭確實有工作態度散漫的公務人員,期望透過制度的制定,淘汰不適任公務人員。
問題是實務上卻不是這樣容易符合理想,筆者剛從事公職時,機關裡有個不成文規定,新進人員對這個機關貢獻時間相對較少,請長假或事病假超過規定,發生重大怠忽職守事件,這些人當年考績都列為乙等。
這樣執行方式,幾年來相安無事,後來規定要有百分之二十五的乙等時,狀況就出來了,主管都是抓那幾位默默做事,少與主管打交道的人,連續三年都同一批人在輪,包括筆者在內,四年拿三個乙,也影響到後來的升遷,但很混的主管哥兒們及有背景的人,卻年年甲等。到最後這批人也反彈了,不滿主管打乙等的標準憑甚麼?
後來有位比較「勇敢」的同事提出建議,打考績能否有較公平透明的方式?經過行政人員及人事開會討論,訂定一個公平又合理的方法,才平息這場風波。
大家不是怕被打丙等,而是怕不公平的制度,基層人員升遷機會已經很少了,如果在考績又受到不公平待遇,升遷更是遙遙無期,會被打丙等的具體事項到底有那些?違反那些條件會考丙,都要明白規定,才能淘汰混水摸魚的人,勉勵工作戰戰兢兢的人。
更不可為了執著於設限的百分比,硬要捉一個人交差了事,至於所謂團體績效評比,由誰來認定?優等的標準又在哪裡?站在基層人員的立場,只要這個制度公平具體,真正落實,相信大家都願意接受。
林沐雨(台北市/行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