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衛生署昨天宣布十月起試行「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兩年,可追溯至今年一月一日起出生的新生兒。若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因不可避免機率發生不良事件,將依傷殘程度、死亡,由政府提供最高二百萬元的救濟金,推估每年可補助二百至三百人。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表示,生育事故救濟金的精神主要是分擔婦女生育的風險,不要由個人、家屬承受。當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因不可避免機率發生不良事件導致傷殘或死亡,就可申請救濟,由審議委員會通過後,若產婦死亡可獲得二百萬元;胎兒、新生兒死亡可獲三十萬元;若是傷殘則依照受傷程度給付一百一十萬到一百五十萬元。
但媽媽於懷孕二十周內流產、懷孕期間曾接受人體試驗者,都不符合救濟條件。另外寶寶未足月於三十周內早產、或因先天性畸形、基因缺陷等因素造成傷殘,以及可明顯歸因於醫院、醫師疏失者,也不能申請救濟。
另外,因肩難產造成寶寶臂神經叢受損,或因難產造成胎兒缺氧等,都可提出申請,讓家屬獲得基本補償。衛生署希望這項制度能讓婦產科免於過多醫療糾紛的壓力,讓更多年輕醫師願意投入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