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娥與阿昌結婚近四十年,育有三名子女,現皆已成家。阿昌婚後一直在公家機關有穩定的工作,生活相當安定,現因孫子、女相繼出生,阿娥深感現有住家太小,決定賣掉另一間公寓,購買現住家附近的透天住宅,故請房仲業者協助評估可出售的價錢。怎知一查才發現,此房屋已被阿昌拿去向銀行抵押貸款將近三百萬。阿娥詢問阿昌為何借錢,但阿昌總是支吾其詞,且交代不出總共在外積欠多少債務。
阿娥想知道,身為配偶是否有辦法了解到阿昌的欠債情形?如阿昌無法支付貸款時,阿娥及子女是否需幫忙償還?阿娥及子女該如何才不必支付這些債務?
袁秀慧律師詳解:
即使走入婚姻,每個個人仍保有很高的經濟自主空間,因此,對於阿昌在外的欠債情形,如果阿昌不願清楚告知,阿娥事實上並不容易掌握。依我國民法第一○二二條規定,夫妻就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的義務,阿昌夫妻除非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否則對於婚後財產,阿昌依法有向阿娥報告的義務。
目前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就個人的綜合信用報告有提供查詢服務,但是因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僅限於本人或經本人委任的人才可以查詢,阿娥雖是阿昌的配偶,但如果想查詢阿昌在外向金融機構的借款狀況,也還是要得到阿昌的同意。另外,阿娥也可在取得阿昌同意下,拿著阿昌的身分證及印鑑,到國稅局查詢阿昌的財產清冊及所得清單,用以了解阿昌的資產及負債情況。
本案中,房貸之債務人是阿昌,因此僅有阿昌有支付房貸的義務,如果阿昌無法支付時,銀行自然會以拍賣抵押物的方式處理,並不會直接要求阿娥及子女代為償還。如果拍賣抵押物的結果,尚有不足清償的部分,那麼銀行會依民法第一○一一條向法院聲請宣告阿昌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然後代位阿昌要求剩餘財產之分配。無論如何,阿昌個人的負債,配偶阿娥及子女並沒有代償的義務,縱使因適用分別財產制的結果,阿娥有拿出金錢的必要,那也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結果,與代償債務是不一樣的。
女人一○四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二)三三九三三五七五
專線服務時間:上午十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