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婷與偉翰已簽妥離婚協議書,但皆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由於偉翰曾因偷竊及偽造文書入獄,出獄後又狀況不斷,也未曾支付過家裡的生活費用,目前玉婷已遞狀請求法官判決離婚,玉婷想知道是否一定要出席離婚的調解庭?爭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和子女監護權應注意的事項為何?
郭怡青律師詳解:
民法規定協議離婚有三個要件:書面(要簽離婚協議書)、兩個以上的證人在書面上簽名(民法第一一五○條),以及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三個缺一不可。雖然玉婷和偉翰已經簽好離婚協議書,但因為沒有辦理登記,所以在法律上,兩人目前仍然是夫妻。
律師建議,於向法院聲請判決離婚時,下列事項可以一併聲請:對於子女之親權行使(即俗稱的監護權)、對子女的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婚姻存續當中,如果對方不出家裡所有的費用,也可以一併對方不負擔子女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的不當得利(通常是一半)。另外,在離婚是因對方有過失的情形(例如家暴、外遇等)時,還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而若是離婚了將使生活陷於困境,那麼贍養費也可一併請求。
在現行民法規定之下,爭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注意,對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是不能請求的,婚後財產中因繼承、贈與、自己勞力所得等,確定是對方的財產,也無法請求,只有無法確定是誰的財產的共有財產,再扣除婚姻關係中的債務後,才可以進行分配。因此,如果玉婷評估偉翰的債務大於財產,那麼最好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另外,子女親權行使的部分則要注意,如果偉翰對子女並沒有虐待、疏忽等符合家庭暴力的狀況,原則上應該都要讓偉翰有探視子女的機會。另外,也可以要求偉翰定時給付子女扶養費。
今年六月施行的家事事件法規定,大部分向法院請求裁判的家事案件,一定要先經過調解(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而在調解時做成的調解筆錄,和法院判決有同等的效力。因此,調解確實不一定需要出席,但如果雙方對於起訴請求的事項有部分或全部已經有共識,或預料對方可能同意,調解便是一個能快速解決的途徑,而不需要等待法院漫長的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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