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燕自越南嫁來台灣十二年,育有一女八歲,家燕亦於五年前開始外出工作。先生近半年來,對家燕態度冷淡,且近半個月來經常不回家,並將離婚協議書丟給家燕,還聲明女兒的監護權歸先生,家燕想知道該如何爭取女兒的監護權,且是否可爭取贍養費及扶養費?
袁秀慧律師詳解 :
離婚和結婚一樣都是一種契約,必須雙方對於契約的內容同意後,經一定程序始生效力。而夫妻打算離婚時,如果有未成年之子女,因離婚後事實上無法共同監護,因此就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由何人行使必須有所協議,如果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則交由法院來酌定。因此,本案例中,家燕可視自己及先生之經濟、家庭及自身情況考量究竟由何人來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人為適當,如果雙方不能協議的話,則可聲請法院來酌定。
又夫妻雖然互負扶養義務,然一旦夫妻離婚,喪失配偶身分後,對彼此已無任何扶養義務可言,但對於未成年子女依民法第一一一六條之二的規定仍負有扶養的義務,因此,如果家燕取得女兒的監護權,則可由雙方協議或請求法院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
另就贍養費部分,除可以由雙方協調同意給予外,依我國民法第一○五七條之規定,必須是透過判決離婚,而請求人就離婚的原因是沒有過失的一方,且需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因此贍養費在我國法制下,是不容易取得的。本案例,縱使透過判決來離婚,家燕雖然就婚姻的無法維持看起來沒有過失,但因為家燕有工作之能力,因此取得贍養費的機會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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