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父母不能侵占兒女財產

劉昌崙(律師) |200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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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今年十六歲,就讀高中一年級,因為在校成績優異,學期結束獲頒獎學金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小英本要拿此十萬元繳學費繼續升學,不料小英的父親竟把交與其保管之十萬元納為己用,小英為湊錢繳學費,不得已休學去打工,非常辛苦。小英的父親使用小英的獎學金是合理的嗎?是否觸法?

【解析】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一、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所以小英的父親當然可以替小英管理其財產;但是有限制,小英的父親使用小英財產的行為,一定要對小英有利,例如幫小英繳學費或供其生活必需之花用。
今小英的父親擅自花用小英的十萬元獎學金,已侵奪其所有物,小英可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酘酘」來向她父親請求返還屬於她的十萬元獎學金。

又小英的父親私自侵占小英的獎學金,已觸犯刑法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罪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依法提起公訴,判決若確立,小英的父親最重會坐上五年的牢。

應注意的是,小英父親如此惡劣,小英仍無法和她父親斷絕親子關係,因為她父親是她親生爸爸,屬自然血親,這關係是切不斷的,法律上也不允許。

小英的父親將屬於女兒之十萬元獎金供自己花用,害得小英必須休學打工賺學費,使得親子關係破裂、家庭失和,且自己又要負起民、刑事上之責任,真的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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