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妳】 善用夫妻財產制 可自保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201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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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清美與偉達結婚二十五年,育有一女已成年,近年來偉達受朋友邀請欲投資經商,清美擔憂偉達萬一生意失敗會受到牽連,清美想知道她該如何處理才不會受到牽連?

郭怡青律師詳解:

民法第一○○四至一○四八條為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如未特別約定並經登記,夫妻間財產之分配即為法定財產制。以前的法定財產制為聯合財產,除了特有財產為各自擁有所有權外,婚後發生的財產原則上均為聯合財產,得約定由一方管理、使用及收益,因此常會發生真正所有權人於不知情的情況下,財產遭另一方處分之情形。故於九十一年廢除聯合財產制,將夫妻財產區分如下(民法第一○一七條):

一、婚前財產:夫妻各自所有。

二、婚後財產:又分:

1.能證明為何人所有者,各自所有。

2.不能證明何人所有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3.婚後財產且不能證明為何人所有者: 推定為夫妻共有。

廢除聯合財產制後,夫妻即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所有的財產(第一○一八條)。

至於債務,依第一○二三條之規定,由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理論上確實如此,但由於法律上另規定有一種約定之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於雙方將法定財產制改約定為分別財產制並為登記時,法定財產制即消滅;其餘法定財產制之消滅原因尚包括離婚、一方死亡等。而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依據一○三○之一條之規定,雙方均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寫成公式即:

(現存之婚後財產 -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2=剩餘財產

在以前,此種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只有夫妻本人能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舊法第一○三○之一條第三項);但於九十六年刪除了此項規定,因此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二四二條「代位權」之規定,認為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權利,而代為向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因此,現在實務上常見銀行對於卡債族,於查得其配偶名下有財產時,先行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再向其配偶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雖然聽起來對配偶不利,但配偶亦可利用此一方式自保。由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只有自知悉時起的兩年(以及消滅時起算五年),因此在預想配偶可能負擔大筆債務時,便先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之登記,則在時效經過後,債權人便無法再來代位請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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